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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山高水长   发表日期: 2006-05-26 19:47   复制链接




有望成为融资融券担保品和标的证券的股票   


  融资融券业务的准备工作正在快速推进。据有关人士透露,自管理层下发《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操作指引》(征求意见稿)之后,5月23日,上海证券交易所邀请了16家创新类券商相关负责人召开交流会,从融资融券业务担保品范围、交易品种、平仓原则、信息披露等八大方面,就上证所《融资融券业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业内人士称,《细则》的亮相,令融资融券业务的诸多细节进一步明朗,目前,一些创新券商的融资融券方案已基本成熟,他们正在抓紧进行技术系统的开发与完善、各业务系统的对接等各项内部准备工作。

  信用账户指定交易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操作指引》(征求意见稿)规定,客户进行融资融券必须拥有信用账户,即必须拥有“客户信用证券账户”和“客户信用资金账户”,分别用于记载客户提交的担保证券及融资买入的证券,以及记载客户保证金和客户融券卖出所得资金。《细则》对此进行了进一步明确:经交易所审核同意后,证券公司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在登记结算机构开设融资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并为客户开设信用证券账户。投资者要进行融资融券交易的,必须指定在具有融资融券交易资格的证券公司席位上进行申报。在与证券公司了结融资融券业务后,投资者可申请转指定。

  与此同时,融券卖出交易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该标的证券的最新成交价;投资者可采用直接还款或卖券还款方式偿还融资款,用直接还券或买券还券方式偿还融入证券;融资买入、融券卖出、买券还券、卖券还款及强行平仓申报的未成交部分可以撤销;融资融券业务暂不进行大宗交易。

  三类标的可作担保

  《细则》规定,融资融券的担保品主要包括现金、上证所挂牌交易基金和债券、股票等三类。其中,对于股票担保品还列出了一系列限制性条件,包括上市交易满三个月;流通股本不低于2亿股,流通市值不低于10亿元;采样期间日均换手率不低于3%。,日均波动率不超过3%,波动幅度不超过60%;持有1000股以上股东人数超过5000人;前50名流通股股东合计持股占流通股比例不超过60%;股票发行公司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股票未受特别处理(非ST股)等。

  另外,以证券充当融资融券交易担保品的,担保品价值按前一个交易日收盘价和上证所规定的折算率进行计算,上证所可以根据情况,调整担保品的范围和折算率。

  交易证券严格限制

  《细则》同时对交易证券的范围进行了严格限制。根据规定,在融资融券业务试点阶段,可用于融资买入的证券仅限于可充当担保品的证券及交易所认可的其他证券,可用于融券卖出的证券仅包括在上证所挂牌交易满三个月的ET F及交易所认可的其他证券。证券公司向客户公布的融资或融券标的证券品种,不得超出交易所规定的范围。

  对于融资融券的保证金比例,《细则》规定,融资买入ET F和国债的初始保证金率为125%,维持保证金率为115%;融券卖出ET F的初始保证金率为125%,维持保证金率为115%;融资买入其他证券的初始保证金率为150%,维持保证金率为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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